市住建局关于辽宁升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市住建罚决字〔2022〕第012号

日期: 2022-09-15 浏览量:212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辽宁升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8月13日,在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福兴地村氟产业开发区,实施的辽宁升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辽宁升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30万元(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辽宁升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辽宁升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辽宁升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证据四:操作间操作记录,证明:辽宁升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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