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辽宁银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新市)住建罚先告字(2022)第009号

日期: 2022-07-25 浏览量:318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辽宁银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5月实施了在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银通水岸花园西侧河岸擅自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未取得合法堆放手续,本机关于2022年7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5月,在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银通水岸花园西侧,未取得合法堆放手续,擅自擅自堆放建筑垃圾行为,属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证明未取得合法堆放手续违法堆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未取得合法堆放手续违法堆放;

  2022年7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住建罚先告字﹝2022﹞第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 的规定,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罚款5000元至5万元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0000元(壹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有非税收缴代理资格的阜新银行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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