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沈阳汇众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新市)住建罚先告字(2022)第007号

日期: 2022-07-07 浏览量:183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沈阳汇众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3日实施了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营商服务用房细河供电公司生产综合用房机电安装工程,无机电工程施工资质,擅自进行机电工程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本机关于2022年6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在2022年5月13日实施的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营商服务用房细河供电公司生产综合用房机电安装工程,无机电工程施工资质,擅自进行机电工程施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5月13日现场检查记录。证明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证据二:产品购销合同,证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

  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2〕第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营商服务用房细河供电公司生产综合用房机电安装工程,无机电工程施工资质,擅自进行机电工程施工的行为,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当 1.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2.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调查相关材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49433元(肆万玖仟肆佰叁拾叁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照或依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马再学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3日实施了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营商服务用房细河供电公司生产综合用房部分机电安装工程,无机电工程施工资质,擅自进行机电工程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本机关于2022年6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在2022年5月13日实施的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营商服务用房细河供电公司生产综合用房部分机电安装工程,无机电工程施工资质,擅自进行机电工程施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5月13日现场检查记录。证明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证据二:产品购销合同,证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

  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2〕第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营商服务用房细河供电公司生产综合用房部分机电安装工程,无机电工程施工资质,擅自进行机电工程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的规定,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的规定,应当 1.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2.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调查相关材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2472元(贰仟肆佰柒拾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照或依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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