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15 浏览量:295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了在阜新市廉政教育基地工程项目监理工程中,涉嫌投标围串标,本机关于2022年6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在2022年5月31日实施的在阜新市廉政教育基地工程项目监理工程中,涉嫌投标围串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清标检查报告,证明围串标;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围串标。
2022年6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阜新市)住建调通字〔2022〕第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围串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1.处工程合同价款(1645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8225元整(捌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洪霞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人民币411元(肆佰壹拾壹元整)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与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工程合同价款(1645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8225元整(捌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洪霞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人民币411元(肆佰壹拾壹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或 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照或依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于洪霞(主管招投标,21092119********)
你(单位)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了在阜新市廉政教育基地工程项目监理工程中,涉嫌投标围串标,本机关于2022年6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2022年5月31日实施的在阜新市廉政教育基地工程项目监理工程中,涉嫌投标围串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清标检查报告,证明围串标;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围串标 。
2022年6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阜新市)住建调通字〔2022〕第 005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围串标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1.处工程合同价款(1645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8225元整(捌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洪霞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人民币411元(肆佰壹拾壹元整)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与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工程合同价款(1645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8225元整(捌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洪霞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人民币411元(肆佰壹拾壹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照或依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2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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