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优化城市停车管理的建议》(135号)答复

日期: 2022-04-14 浏览量:489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徐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城市停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解决我市停车难、停车不便捷问题,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改善交通环境,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停车需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停车场摸排工作

  我局组织各县区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对全市公共停车场进行了全面摸排,现有20处智能管理收费停车场,6处人工管理收费停车场。摸清了我市收费停车场底数,为整治停车场工作奠定了基础,对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停车场予以了关停或对公众免费停放。

  二、整治乱停乱放

  从今年3月份,我局按照政府工作安排,以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制定下发了《阜新市2022年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将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车泊位整治列入重要内容。重点查处违法占道。查处取缔主次干道两侧店外经营、乱堆乱放、占道铝塑品加工、占道喷涂作业等违法违规现象;查处主次干道及重点部位擅自搭设彩虹门、露天舞台、棚伞摊床进行庆典促销的违法违规现象。查处私自侵占公共停车泊位。查处私设地锁、车桩等挡车装置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路和自行车道)现象。6月份,我局将对县区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规范收费停车场审批手续

  我局已制定《阜新市城市停车管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由发改委负责新建停车场立项审批、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用地审批;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停车场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近期方案通过司法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下发。

  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办[2021]51号)要求,2025年前完成智慧泊车系统建设目标。


  附件: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情况说明(对阜政办[2021]51号说明)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2日





附件:

关于我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

实施意见的情况说明


  2021年11月,市政府出台了《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办[2021]51号)。现各单位已着手推动工作落实:

  一、优化停车信息管理

  鼓励不同投资主体和运营商合作,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实时更新数据库,依法依规开放停车数据。推动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周边道路停车设施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的经营模式,通过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加强重点区域既有停车设施精细化管理,在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下,优先完善重点区域停车数据,采取区域停车诱导措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管理水平。(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二、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

  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大咪表停车系统、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等高新技术的应用力度,鼓励运用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实现出行前停车查询、预订车位、泊位诱导、电子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支持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保障社会资本权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和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商业服务设施,依法设置广告位,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产业化。(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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