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住建罚决字〔2022〕第013号

日期: 2022-09-20 浏览量:91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7日实施的徐工辽宁高端除冰雪装备产业基地综合楼、办公楼项目,涉嫌违法分包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在2022年5月17日实施的徐工辽宁高端除冰雪装备产业基地综合楼、办公楼项目,涉嫌违法分包 ,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徐工辽宁高端除冰雪装备产业基地综合楼、办公楼项目现场执法检查记录;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违法分包 。

  2022年9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2〕第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听告字〔2022〕第0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法分包 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1.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 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与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工程合同价款(355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775元整(壹仟柒佰柒拾伍元整)。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即人民币88.75元(捌拾捌元柒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韩*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7日实施的徐工辽宁高端除冰雪装备产业基地综合楼、办公楼项目,涉嫌违法分包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在2022年5月17日实施的徐工辽宁高端除冰雪装备产业基地综合楼、办公楼项目,涉嫌 违法分包 ,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徐工辽宁高端除冰雪装备产业基地综合楼、办公楼项目现场执法检查记录;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违法分包 。

  2022年9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2〕第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听告字〔2022〕第0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1.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 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与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工程合同价款(355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775元整(壹仟柒佰柒拾伍元整)。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即人民币88.75元(捌拾捌元柒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细河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2年9月19日

 

 


 

  联 系 人:   张正夫       联系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119号

  联系电话:  0418-3308020   邮政编码: 1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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