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阜新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新市)住建处决字(2020)第902号

日期: 2021-04-14 浏览量:145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房建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 阜新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44

  工作单位:阜新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电话:151********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17-3-608

  邮编:123000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7月15日,在开发区盛业路北、机加园路东,实施建设厂房工程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为证,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方式为罚款的: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选择填写)。缴款方式为:财政汇缴。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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