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5-21 浏览量:448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政策目的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省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省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阜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三、责任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接管住宅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二)各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动态更新。具体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评分等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采集的认定等相关工作。
(四)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主动配合做好信用评价工作,提高物业服务市场信用主体诚信意识。
四、实施要求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信用信息应通过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确认后,上报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市、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末前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分及发布等相关工作。
(四)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采购、物业服务招投标、选聘物业企业、评优表彰、定价评估、金融授信、参股收购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具体应用。
(五)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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