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 2021-12-03 浏览量:465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一、政策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持续推进,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通过持续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和加强常态化监管,房住不炒定位全面落实,监管制度不断健全,信用体系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主体行为更加规范,市场环境不断净化,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聚焦房地产市场秩序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痛点问题,巩固房地产市场专项督查和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适用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领域

  1.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建设;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的规划条件、容积率等要求开发建设;未按期动工开发建设或中止开发建设导致住宅项目用地构成闲置土地;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实际交付房屋与样板间或销售宣传资料严重不一致;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擅自交付使用;

  3.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整治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延伸到参与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各方主任主体。

  (二)房屋买卖领域

  1.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2.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时,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变相收取诚意金、定金、预订款;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3.挪用交易监管资金或非法逃避交易资金监管;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4.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逃避房屋交易税费;协助或者诱导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者骗贷住房公积金。

  5.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歪曲、误导房地产调控政策;借助所谓“热点”事件煽动扰乱市场秩序。

  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网络自媒体等。

  (三)住房租赁领域

  1.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但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房屋租赁合同不办理网签备案。

  2.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控制房源、哄抬租金。

  3.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赁资金监管。

  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四)物业服务领域

  1.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强制服务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2.指定或限制其他电信运营商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开展电信业务,限制用户选择电信运营商;协助骗取、套取、违规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3.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涉关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

  附件: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全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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