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新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住建发〔2018〕135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施工图审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17〕63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阜新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18〕81号)、市住建委《关于新建建筑执行节能率75%设计标准推广装配式及砌筑保温一体化建筑的通知》(阜住建发〔2017〕189号)等文件精神,明确指标含义及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装配率指标要求,稳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向纵深发展,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保证装配式建筑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阜新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具体工作按此细则实施。

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装配式建筑工程管理,保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明确相关指标及工作落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

第三条   2018年1月1日开始,凡阜新行政区域政府性投资及国有企业投资主导的建筑工程及公益性建筑、公共建筑项目、工业建筑工程;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居住建筑的多层住宅和商业性公益建筑及小城镇建设项目,建筑主体结构装配化率不低于10%。

第四条  市、县、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管,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增加装配式建筑监管专项内容,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对未按规定执行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相关的工程建设手续,对不按规定和要求执行的开发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录入诚信体系档案和平台予以曝光。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查,确保装配式建筑工程标准及措施有效落实。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总负责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规定对装配式建筑的指标落实、实施过程和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七条  设计单位是装配式建筑设计主体,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中应标明装配式部件采用的位置及部品部件名称及达到的装配率,在施工图中详细列出PC构件统计表,对关键节点的连结形式,有详细节点大样图,对主要部品部件种类及规格、装配率计算等进行明确说明并向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装配率计算书。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执行单体建筑装配化率不低于10%的标准及其他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规定。对达不到装配化率要求及相关强制性规定标准的装配式建筑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对已审查通过的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须经原审图机构复审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验收备案,并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予以记入不良记录或相应处罚。

第九条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根据图审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部品部件制作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部品部件制作图进行会签。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对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及应用建立信息档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要求,制定部品部件的吊装、注浆等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及重点连接部位做好查验控制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归档工作,同时须提供质量控制和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加强装配式建筑相关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的业务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应通过装配式建筑相关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该细则由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