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0-07-01 浏览量:178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字大小:

                


各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权益,同时为落实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夯实区住建部门的责任,特制订《阜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请各区住建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维修资金使用工程核准和结算工作。

(二)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建中心)为全市维修资金使用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持。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系统建账、信息查询、业务受理、现场踏勘、决算分摊、使用审查和归档工作。

(三)各区住建局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负责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前期现场踏勘,负责指导监督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申请人)确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和具体实施,负责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调解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矛盾与纠纷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并对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决议进行确认。

  二、使用管理

(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应建立完善的业主和维修资金信息档案,并按小区、楼(栋)、单元、门号建账。

(二)申请人在区住建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确定工程项目、维修资金使用额度及监理单位的选聘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将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区住建局。区住建局于7个工作日内将物业项目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经市住建中心审查后,报市住建局核准后实施

(三)市住建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备选施工企业动态信息库,并报市住建局备案。由申请人从信息库中选定施工企业。

(四)按照工程进度,需要划转预付款的工程项目(单项工程预算超过50万元),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市住建中心审核、市住建局核准后,可预拨不超过工程预算值30%的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流程

申请维修资金划转使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住建局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住建中心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查备案后,市住建中心会同区住建局现场踏勘,确认施工项目,并向申请人提出相关工作指导意见和建议。未经现场踏勘的施工项目,申请人不得擅自组织施工。                                    (二)申请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对维修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物业项目维修计划、实施方案和工程预算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章确认,区住建局同意后,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市住建中心进行审查。

(五)申请人或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同时负责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的现场管理,并接受区住建局的指导和监督。

(六)工程竣工时,申请人应当组建由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竣工验收小组,组织竣工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将工程决算审定结果、决算分摊情况和区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举报电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日。

(八)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相关业主代表等有关部门共同签署工程质量认证单。

(九)市住建中心对已完工程的物业项目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归档,报市住建局核准后,为申请人办理工程结算。

四、应急维修

(一)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申请人、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申请人、相关业主同意),由区住建局签章确认,经市住建中心审查,报市住建局核准后使用:

1.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消防设施损坏的;

4.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5.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6.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7.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二)应急维修资金的使用

  1.申请人向各区住建局提出应急维修申请。

2.区住建局会同市住建中心立即进行现场勘察,对确认需要应急维修或发现存在紧急情况的,由区住建局在备选施工企业动态信息库中选定施工企业并组织维修。

3.涉及电梯、消防等相关专业部门的,申请人应通知专业部门进行现场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

4.应急维修项目竣工后,由申请人按照正常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办理资金结算。

五、阜蒙县、彰武县以及我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材料清单

  

附件:

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材料清单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开发建设竣工验收(保修期限)证明材料;

3.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4.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相关材料;

5.维修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6.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及明细表;

7.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及施工图,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措施方案;

8.工程招投标和骋请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需提供相应材料;

9.相关公示证明;

10.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签章确认证明材料;

11.施工合同;

12.竣工验收报告;

13.工程质量认证单;

14.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委托合同和决算书;

15.维修和更新、改造前后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

  16.其它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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