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3-09 浏览量:161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建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系统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经局党组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单位为履行职责,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过程中的行为总称。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编制预算;保证财务活动合法、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有效;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承担集体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应当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财务科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报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并在政府指定网站公示。
第九条 加强决算管理,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支出应及时入账,确保账表一致性。
决算与预算出现差异时,财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报告、分析原因,写出说明报上级财政部门。确保决算真实、准确、完整。经批复的单位决算要在政府指定的网站上公开公示。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收入支出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制度,定期相互核对账目并实施岗位分离,包括:机构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制定出纳、会计等岗位的职责权限和限制性规定及有关部门对限制性岗位的定期检查办法。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确定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中,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收缴,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加强日常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根据费用开支的数额大小和重要性程度合理确定。明确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经费审批范围、权限、责任。
第十四条 对大额资金(含专项经费和大额办公经费)支出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规范财务审批程序,严格把关。
单位各项经费支出及报销程序如下:
(一)正常经费支出(例如:水费、电费、电话费、采暖费、工资、保险等支出由计财科审核报分管财务科领导签字后支出。
(二)2万以内的经费支出由经手人、分管科室负责人、分管科室领导、财务科长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报销。超过2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报党组会批准后,按上述报销程序审核签字后报销。
(三)专项项目资金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党组会审批后,按(二)中步骤审核签字后报销。
党委(组)会议形成的决定,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存档保管,以备查阅。在相关的会计核算凭证中,要附有会议纪要的复印件。
(四)公务出行要先填报市直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并有相关文件返回后提供报销凭据按经费支出程序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健全各项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费用支出管理。杜绝白条抵账以及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入账;汇总开具的购物发票,必须附上供货单位提供的购物明细清单,包括购买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等方可予以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正式发票等。需要支付现金的款项,必须由领款人亲笔签字。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日常办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
(二)不得以学习、培训、教育、考察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
(三)不得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费以及外出考察费等费用支出;
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严禁侵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支付必须提供项目投资的相关手续,中标通知书、合同、财政审定值和正规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严禁违规将本单位管理的资金对外借款,对已发生的对外借款应及时进行清理,逐步减少和消化。
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账项,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与采购管理活动相关的内部财务管控机制。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2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网上公开招标。不够政府采购标准的20万元以内项目走住建局内控手续,成立内部采购小组询价,党组会确定中标单位。采购后有验收人验收方可履行正常报销程序,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批复文件、招投标手续、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确保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章 资金、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针对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电子印鉴的保管、审批、使用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严格审批。当日取得的现金收入,当日必须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收入,现金账目要日清日结,账款相符。库存不得存放现金。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再开设。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零余额账户资金拨入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不得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加强银行存款的核查控制。每月至少一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发现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单位应当指定出纳人员以外的人员核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应收、应付资金的管理。短期借款、预收、预付、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强化对购置、保管、领用、登记、清查盘点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固定资产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购买使用部门提供申请报办公室、计财科、采购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并负责发放,计财科按规定登记入账,固定资产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牵头,原交出单位办公室负责交接,现单位办公室负责承接,清点后由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发放,盘盈盘亏财务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内部管理财务制度。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结算。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和预(决)算审核,要严格按照阜政发〔2019〕14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章 财务部门分工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分工及职责:
1.财务机构负责人:(1)组织制度制定和督促执行;(2)组织财务计划;(3)组织预决算的编制和检查;(4)报销审查签字等。
2.财务机构主管会计,具体负责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贯彻执行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编制本单位的预决算及财务计划,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3.财务机构出纳:办理现金收付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全面开展财务内部审计和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各项监督检查,并积极予以配合。要根据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的审计检查报告改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主办单位: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119号 邮编:123000 Email:fxjwbgs@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97号
辽ICP备202100028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39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3308010 网站举报邮箱:fxjw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