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阜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日期: 2018-03-06 浏览量:234 文字大小:

2018年度阜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人:  王辉        电话: 2825780           201712 25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

方式

检查次数

1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阜新市行政区划内建筑施工现场及建设、施工、监理企业(阜新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新银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阜新市建设监理总公司)

各类市场主体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日常巡查、实地检查、抽查资料、集中检查

1次

2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阜新市行政区划内建筑施工现场(印象江南二期、颐泉庄园工地、枫丹丽都二期、银通铂萃园工地、祥宇玉品二期、鑫世纪玉龙广场(48#地)、顺吉上河湾二期、太平区污水处理厂工程、万达铸业加工车间(一)(二)、万宏自在城二期、银通翡翠公园工地、万达广场工地、维多利亚湾二期、兴隆大家庭三期、银通华府等市场主体名录库不超过20%比例抽取)

各类市场主体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法律、法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颁布)

第六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制度

第四季度

实地检查

抽查资料

抽样检查

集中检查

联合检查

1次

3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阜新市行政区划内施工现场新型墙材及节能产品应用单位及建设项目各方主体(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阜新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建设监理总公司、阜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

各类市场主体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7月23日颁布)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2005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机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日常巡查实地检查抽查资料集中检查抽样检查联合检查

1

4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阜新市行政区划内造价咨询企业(阜新君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阜新信诚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阜新市佳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等)按照“造价咨询企业主体名录库不超过20%比例抽取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2006年2月22日)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季度

实地检查

抽查资料

随机检查

1

5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阜新市行政区划内在建工程项目五大责任主体单位(宏运地产阜新有限公司、阜新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建设监理总公司、阜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阜新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注:按照“建筑市场(质量监督)主体名录库不超过20%比例抽取 

1.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施工前办理监督手续情况;施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情况;工程技术标准实施情况;各方主体资格及履职情况等)

2.检查建设工程实体结构工程质量;.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3.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质量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0年8月1日住建部5号令)、《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颁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2月1日颁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1992年12月30日颁布)

第2季度第3季度

实地集中抽查(实体质量、内业资料等)

2 次

(对同一单位原则检查不超过1次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