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7-06 浏览量:96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辽住建〔2017〕103号
各市建委、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 [2017]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明确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中关于通信工程资质升级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持申报材料(两套)、所有申报材料原件,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原件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三、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沈阳市企业除外),持申报材料(两套)、所有申报材料原件,至注册所在地市建委或审批局进行申报。各市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查。
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注册所在地为沈阳市的企业,请沈阳市建委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办理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自2018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同级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建办市[2017]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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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要求,做好通信工程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应会同同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二、企业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在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有效期内承担的工程,符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凡于2015年3月2日前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自2018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同级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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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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