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1-12-23 浏览量:647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加大对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二、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代表市住建委负责全地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各自明确管理权限,做好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正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应及时了解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信息,向项目业主宣传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告知办事程序,并提供优质的服务,方便项目建设业主快捷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和无证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及时将工程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信息告知委相关科室和站办,市建工局建筑市场管理科负责对工程项目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无证施工行为的,及时下达停工通知,并上报市住建委。
五、从2012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中对补办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原由县、区管理的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补办处罚工作,改为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必备材料,由市建工局市场科进行处罚并办理补办登记手续,上报省厅备案。
六、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前,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临时设施外,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施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下达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将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在无证擅自施工期间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将依法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理企业应严格核查所监理项目及专业发包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凡未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或专业发包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下达书面开工令,不得办理施工签字手续。监理企业发现所监理的项目未办施工许可证即施工的,应下达停工通知并在24小时内主动上报市建工局建筑市场管理科。经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下达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报告市建工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并不得参与施工管理活动。
八、经行政处罚后补办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工程完工后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或专业发包工程,不予补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结算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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