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5 浏览量:100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苏州科博思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24032****,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5898****。
你单位于2024年9月20日实施了在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阜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阜新市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老旧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改造(六标段)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现场清标检查报告提示你单位与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辽宁知源水务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存在投标特征码相同问题,涉嫌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20日,在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阜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阜新市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老旧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改造(六标段)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现场清标检查报告提示你单位与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辽宁知源水务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存在投标特征码相同问题,包含操作环节有“文件下载、资格确认、文件上传、项目授权委托、二次刷卡”等,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标检查报告,证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025年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4年9月20日,在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阜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阜新市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老旧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改造(六标段)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现场清标检查报告提示你单位与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辽宁知源水务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存在投标特征码相同问题,涉嫌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未产生影响,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属从轻情节,应当适用“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贰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朱洪斌,职务:苏州科博思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2050419780403****,联系电话:1824032****。
你单位于2024年9月20日实施了在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阜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阜新市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老旧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改造(六标段)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现场清标检查报告提示你单位与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辽宁知源水务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存在投标特征码相同问题,涉嫌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20日,在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阜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阜新市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老旧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改造(六标段)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现场清标检查报告提示你单位与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辽宁知源水务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存在投标特征码相同问题,包含操作环节有“文件下载、资格确认、文件上传、项目授权委托、二次刷卡”等,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标检查报告,证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025年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4年9月20日,在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阜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阜新市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老旧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改造(六标段)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现场清标检查报告提示你单位与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辽宁知源水务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存在投标特征码相同问题,涉嫌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你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未产生影响,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属从轻情节,应当适用“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根据单位罚款金额25000元整,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400元整(壹仟肆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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