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5 浏览量:73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0****。
你单位于2024年9月11日实施了在细河区2023年老旧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苑小区)勘察作业中,将劳务分包给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三江钻探服务队(无资质),涉嫌 勘察单位违法分包,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11日,细河区2023年老旧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苑小区)勘察作业过程中燃气管线被破坏,本机关经调查发现,现场勘察施工单位为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三江钻探服务队(无资质),系为你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三江钻探服务队,存在勘察企业违法分包情况,分包合同金额12万元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钻探作业合同,证明违法分包;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分包。
2025年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细河区2023年老旧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苑小区)勘察作业中,将劳务分包给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三江钻探服务队(无资质),涉嫌 勘察单位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因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三江钻探服务队(无资质)野蛮施工导致燃气管线破坏后,立即与其终止合同,主动与燃气管线产权单位联系处理管线破坏事宜,危害后果轻微且初次违法,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属从轻处罚情节,应当适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5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陈庆丰,职务: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21140319770908****,联系电话:1584160****。
你单位于2024年9月11日实施了在细河区2023年老旧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苑小区)勘察作业中,将劳务分包给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三江钻探服务队(无资质),涉嫌 勘察单位违法分包,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11日,细河区2023年老旧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苑小区)勘察作业过程中燃气管线被破坏,本机关经调查发现,现场勘察施工单位为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三江钻探服务队(无资质),系为你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三江钻探服务队,存在勘察企业违法分包情况,分包合同金额12万元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钻探作业合同,证明违法分包;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分包。
2025年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细河区2023年老旧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东苑小区)勘察作业中,将劳务分包给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三江钻探服务队(无资质),涉嫌 勘察单位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你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因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三江钻探服务队(无资质)野蛮施工导致燃气管线破坏后,立即与其终止合同,主动与燃气管线产权单位联系处理管线破坏事宜,危害后果轻微且初次违法,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属从轻处罚情节,应当适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单位罚款金额35000元整,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直接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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