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7-06 浏览量:76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阜新市正鸿同世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4月,在辽宁省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育红路35-3号,实施的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立案调查。
经查明,阜新市正鸿同世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阜新市正鸿同世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明:阜新市正鸿同世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阜新市正鸿同世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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