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阜新市正鸿同世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住建罚决字〔2024〕第001号

日期: 2024-07-06 浏览量:76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阜新市正鸿同世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4月,在辽宁省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育红路35-3号,实施的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立案调查。

  经查明,阜新市正鸿同世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阜新市正鸿同世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明:阜新市正鸿同世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阜新市正鸿同世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