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27 浏览量:170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阜新市电力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52766930U。法定代表人李*,联系电话:1532624****。
你(单位)于2023年在阜新市电力配件厂院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车间一(901.56平方米)、办公楼(323.78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拟对你单位作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2879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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