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9-23 浏览量:255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7日实施了徐工辽宁高端除冰雪装备产业基地综合楼、办公楼项目,涉嫌转包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在2022年5月17日实施的徐工辽宁高端除冰雪装备产业基地综合楼、办公楼项目,涉嫌转包。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徐工辽宁高端除冰雪装备产业基地综合楼、办公楼项目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转包 。
2022年9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阜新市)住建调通字〔2022〕第0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转包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当1.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与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工程合同价款(85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42500元整(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平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人民币2125元(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照或依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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