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4-20 浏览量:365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阜新市水源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1年3月19日实施了市民服务中心PPP项目给水工程中,将此工程转包给阜新市东旭市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转包,本机关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在2021年3月19日实施的市民服务中心PPP项目给水工程中,你单位将此工程违法转包给阜新市东旭市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阜新市水源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东旭市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违法转包;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违法转包 。
2022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阜新市)住建调通字〔2021〕第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违法转包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应当 1.没收违法所得。2.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3.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与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686元整(肆万叁仟陆佰捌拾陆元整);2.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人民币7063元整(柒仟零陆拾叁元整)。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人民币353元(叁佰伍拾叁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照或依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田*(主管工程副经理,2109041976****)
你(单位)于2021年3月19日实施了市民服务中心PPP项目给水工程中,将此工程转包给阜新市东旭市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转包 ,本机关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在2021年3月19日实施的市民服务中心PPP项目给水工程中,你单位将此工程违法转包给阜新市东旭市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阜新市水源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东旭市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违法转包;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违法转包 。
2022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阜新市)住建调通字〔2021〕第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法转包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 1.没收违法所得。2.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3.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 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人民币353元(叁佰伍拾叁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或 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照或依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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