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阜新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新市)住建处决字(2022)第002号

日期: 2022-04-29 浏览量:358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阜新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施工的奥林匹克小区四号楼地下室(21)ⅹ(K)轴柱经现场勘察存在的质量问题,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

  2022年4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阜住建罚先告字﹝2022﹞第002号),2022年4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阜住建罚听告字﹝2022﹞第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12000元(拾壹万贰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有非税收缴代理资格的阜新银行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阜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8日

 

 

 

  联系人:许鹏          联系地址:细河区北新路119号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18841840099      邮政编码:1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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