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1-12 浏览量:370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辽宁氟托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性别:男 年龄:50
工作单位:辽宁氟托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电话:180******** 邮编:123000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伊吗图镇福兴地村(氟化工产业基地福祉大道东)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11月8日,在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伊吗图镇福兴地村(氟化工产业基地福祉大道东),实施的辽宁氟托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七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方式为罚款的: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选择填写)。缴款方式为:财政汇缴。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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