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3-08 浏览量:292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 阜新经济开发区城建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性别:男 年龄:39
工作单位:阜新经济开发区城建经营有限公司
电话:137********
地址:阜新经济开发区东风路175号
邮编:123000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7月15日,在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六、七小区内,实施的2019年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的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为证,违反了《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方式为罚款的: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选择填写)。缴款方式为:财政汇缴。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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