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4-15 浏览量:425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房建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 阜新市方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 性别:男 年龄:58
工作单位:阜新市方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133********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四合大街159号
邮编:123000
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3月5日,在开发区新秀街西、盛瑞路北实施的建设综合楼、厂房工程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为证,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于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方式为罚款的: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选择填写)。缴款方式为:财政汇缴。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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