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8-22 浏览量:90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房建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精神,依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阜政发[2017]23号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防雷许可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阜新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纳入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畴,其审查工作由阜新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负责。
三、防雷装置施工和竣工验收监督由市、县区建设工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开发)单位要取得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并附检测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复印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四、建设(开发)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且检测合格,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给备案机关。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防雷安全工作,切实履行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防雷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开发)、施工、监理、设计、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119号 邮编:123000 Email:fxjwbgs@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97号
辽ICP备202100028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39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3308010 网站举报邮箱:fxjw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