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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利要求物业公示物业费用收支明细
内容:
想咨询一下行业管理部门,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利要求物业公示物业费用收支明细,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答复:

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定期如实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和业主委员会核查。具体事宜可咨询我局房管科:3308016

回复时间:
2024-06-20 10:41:00
回复部门:
房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