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09 浏览量:4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谢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共享电动车合理停放的建议》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创建有法可依的管理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共享单车停车秩序管理,市住建局牵头,在市人大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推进立法解决共享单车管理实践中的难题。
由于共享单车属于近年来的新生业态,目前国内没有上位法支撑,出台的法规既要符合我市管理实际,真正做到管用,又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整个起草论证过程中克服了很多困难。市住建局作为牵头起草部门,组织立法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10 余次,研讨论证形成了《阜新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与出租车司机群体、公交公司、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人大代表群体进行充分座谈等基础上修改完善,并在市政府领导高层推动下解决部门间矛盾分歧,最终形成《规定(草案)》审议稿,并两次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审议。目前已通过市人大一次审议,正在履行二次审议程序,我局将积极配合市人大按照立法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运营企业的监管
一是明确协议管理制度。立法出台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要通过公平竞争方式,获得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权,并与负有管理职责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服务协议。未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业务。
二是明确强化数据管理。通过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平台数字赋能共享单车管理,企业将每台车辆编码录入我市管理平台,实施投放总量、运维监管情况的实时掌握,通过数字化手段强化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数据管理和监管、考核。
三是强化对运营企业管理考核评价。通过线上平台数字化监管+线下执法人员巡查检查相结合的模式,建立正负面管理清单,以百分制量化的形式,强化对运营企业的考核评价。
四是建立退出机制。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对于管理标准高的运营企业,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考核结果动态增加运营配额;对于管理标准低的运营企业,相应减少配额直至退出我市市场。
五是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关于泊位外停放,未清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每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50元的罚款。关于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停放点位
根据日常巡查检查实际及广大市民意见建议,动态调整完善停车点位,使共享单车点位规划更加科学化、人性化、合理化,在保障良好市容秩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方便于民。
四、加强对骑行人的约束
通过启动惩治措施。包括对不在点位内还车的现象进行系统扣费或限制使用提醒,骑行人执意在点位外乱停乱放,将会在锁车后受到相应的惩处,从而引导市民规范停放。
以上,为市住建局关于城市共享电动车合理停放建议的答复意见,我们将按照工作程序,在立法出台后抓紧推进协议化管理等工作,同时加快共享单车管理平台运行,全面提高我市共享单车管理工作水平。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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