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共享电动车“禁与放”问题的建议》(166号)答复

日期: 2025-06-06 浏览量:48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薛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共享电动车“禁与放”问题的建议》收悉,关于您提出的出台地方管理办法、严控投放规模、依托数字平台加强监管、加强执法监管和强化监督考核几方面建议,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在完善政策制度方面

  为进一步加强共享单车停车秩序管理,市住建局牵头,在市人大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出台《阜新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立法推进解决共享单车管理实践中的难题。

  由于共享单车属于近年来的新生业态,目前国内没有上位法支撑,出台的法规既要符合我市管理实际,真正做到管用,又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整个起草论证过程中克服了很多困难。市住建局作为牵头起草部门,组织立法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10 余次,研讨论证形成了《阜新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与出租车司机群体、公交公司、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人大代表群体进行充分座谈等基础上修改完善,并在市政府领导高层推动下解决部门间矛盾分歧,最终形成《规定(草案)》审议稿,并两次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审议。目前已通过市人大一次审议,正在履行二次审议程序。

  二、在科学合理布局方面

  《阜新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中明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种类比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阶段,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提前组织开展城市运力规划,更加明确共享单车在我市城市整体交通体系中的作为补充的定位,科学测算投放总量和种类比例。相应的停放点位以及配套设施方面,也会在下一步工作中,根据实际逐步优化和完善。

  三、强化对运营企业监督管理方面

  关于您提出的规范停放秩序、加强执法监管、强化监督考核等方面建议,我们将在立法出台后,通过以下举措强化管理。

  一是明确协议管理制度。立法出台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要通过公平竞争方式,获得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权,并与负有管理职责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服务协议。未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业务。

  二是明确强化数据管理。通过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平台数字赋能共享单车管理,企业将每台车辆编码录入我市管理平台,实施投放总量、运维监管情况的实时掌握,通过数字化手段强化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数据管理和监管、考核。

  三是强化对运营企业管理考核评价。通过线上平台数字化监管+线下执法人员巡查检查相结合的模式,建立正负面管理清单,以百分制量化的形式,强化对运营企业的考核评价。

  四是建立退出机制。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对于管理标准高的运营企业,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考核结果动态增加运营配额;对于管理标准低的运营企业,相应减少配额直至退出我市市场。

  五是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关于泊位外停放和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要求其运营主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以上,为市住建局关于城市共享电动车合理停放建议的答复意见,我们将按照工作程序,在立法出台后抓紧推进协议化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时加快共享单车管理平台运行,全面提高我市共享单车管理工作水平。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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