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房子没住是否还交物业费》(154号)答复

日期: 2025-04-11 浏览量:39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霍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房子没住是否还交物业费》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部分省市出台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对业主未入住的房屋交纳物业费标准有相应的减免比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据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对部分省市分别下发了工作提示函,要求各地区依法修正相关违法条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从实际角度出发,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因业主房屋是否入住而降低服务标准,缩减物业服务成本支出。至于未入住的房屋物业费标准是否减免,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当中具体约定,而不能以行政文件和法规予以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市住建局结合我市物业管理提升民生实施三年攻坚行动,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合同行为,整治收费乱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业主的满意度和认可度,持续推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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