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改变我市供热问题的建议》(74号)答复

日期: 2023-05-18 浏览量:326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张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变我市供热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供热标准方面

  (一)施行现状

  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相关规定,现辽宁省内均以室内温度不低于十八度作为供热监管的基本标准。由于供热质量与房屋本身保温性能存在直接关系,在室外温度不同的情况下,达到舒适的室内温度需要对进水温度不断进行调整,且同样的进水温度也会因居民房屋保温性能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供热效果,因此目前国内普遍不采用进、回水温度来衡量用户端的供热标准,均是通过室温更加直观地反映供热质量,以保障居民室温恒定、舒适。

  而在实际的供热过程中,十八度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边户、顶层等特殊情况下,对用户室内供热效果衡量的最低标准。为保障这些特殊情况用户室温达标,供热企业需提供更加充足的热量,所以一般情况下中间楼层以及房屋保温性能较好的用户室温会高于十八度的标准。

  (二)落实举措

  为提升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2022年我市建立了供暖网格化精细化管理体系,依托城市基层治理体系,以供热行业试点先行,建立由各县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住宅小区物业企业构建的三级供暖社会网格,健全完善从热源到居民端的全链条监管体制,让“每个暖气片”都有专人负责。其中,网格员共计1616人;供热企业建立对应的三级供暖专业网格,网格员979人,构建形成了供暖工作多方共融、共管的新格局,推动城市管理服务下沉,将物业企业真正融入到基层治理工作中。

  同时,赋予街道、社区供热测温鉴定权力,并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制定并细化了相关测温流程,督导供热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确保用户室内温度达标,让供热问题发现在基层,化解在基层,切实提升供热诉求办理效率,通过加大落实测温退费力度,倒逼供热企业保障供热标准。

  二、供热形式方面

  您提出的东城天下电厂为杰超热电公司,该企业经营困难于2022-2023年度供热期停产由阜新发点公司应急接管,由于相关区域以新建小区为主,因此在阜新发电公司应急接管后,热源保障充足,供热质量显著提升。针对您提出的取消供热四所,取消中间转供缓解,改由阜新发电公司直供事宜。热力四所隶属于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为阜新市政府下属国有企业,在运营管理中,按照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做好供热保障作为国企首要的政治担当,但由于其所供区域较大,管网运行年限较长,同时供热范围内老小区较多,所以综合各方面因素可能存在热能分布不均等问题。阜新发电公司为热电联产央企,如取消热力公司改为阜新发电公司直供,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需由阜新发电公司出资对市热力有限公司进行收购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整合。

  从政府行业管理以及供热市场与城市长远发展角度考虑,通过与行业专家以及省住建厅深入探讨,如相关区域全部由发电公司直供,存在着片区管网和热源掌握在一家企业手中,管网和热源均垄断经营,后续其他清洁热源入网困难,以及政府对热源与供热服务质量难以把控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加速,供热需求将保持持续增长态势,热力供应和能源消费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同时,现存的各小型供热企业连年亏损,余热和可再生能源热力资源发掘潜力巨大,结合《阜新市供热专项规划》,远期也将逐步淘汰小热电联产与供热锅炉,热电联产也可能随着清洁能源的极速发展而导致产能逐渐缩减,例如当前阜新发电公司就存在着受上级部门限电影响热源供应稳定性的实际问题。

  因此,下步市委、市政府计划进一步深化与阜新发电公司的央地合作,组建统一的国有企业平台负责管网建设、通过更加专业化的运营,提升供热行业整体水平,将供热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同时建成提升热源与热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动力的机制。通过推动供热管网独立运营,逐步形成畅通工业余热、生物质电厂等清洁热源入网渠道,从根本上解决传统热源与清洁热源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在供热面积和供热效果大幅提升的基础上,控制供热总煤耗,节约煤炭消费约。

  三、供热质量方面

  由于供热设备及管线并不是全年运行,冬季采暖期结束后,设备管线进入休眠状态,时间长达近7个月,这期间地埋管线易受地质变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行等破坏性因素的影响,导致管线焊接口、阀门等位置出现故障。目前,我市一级、二级管网总里程已经达到4000公里左右,且绝大部分为直埋管线,在非观察井位置出现的故障隐患很难被排查出来。我市要求全市热源及供热企业在10月中旬提前进行冷运,冷运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常温水低压运行,查找漏水点并及时进行维护抢修。10月下旬开始进行热运,热运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升温升压对停运近7个月的设备和管路进行预热,对出现的故障及时维护抢修。通过上述准备工作,可以排除绝大多数故障,但供热期开始后,受高温高压、金属管材寿命和应力、停水、停电、不可抗力等多种因素影响,需要进行应急抢修。

  通过对近几年供热期的观察,供热期整体运行较为平稳,很少出现大型故障,会偶发小范围的故障,经过抢修基本都能很快恢复供热。如因设备、管网故障导致室温不达标,用户可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等相关规定,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确保维护用户的个人权益。

  具体测温流程如下:用户如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安排人员入户测温。对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安排人员入户测温的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并预付检测费,监测时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派人员共同参加。确不达标的,在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县(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供热期限方面

  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遇到异常低温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数十年的数据分析,历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大于或等于151天,因此一般情况下我市的供热期为11月1日-次年3月31日,此时间段为我市供热期整体时间,供热企业热费定价也是在此基础上进行测算。结合每年实际天气情况,市政府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对于出现寒冷期提前或延后的天气,颁布行政命令,通知热源和供热企业,提前开始或者延期结束全市供热期。

  结合我市财政现状,在无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补偿的情况下,全市各热源企业全力克服近年来煤炭价格飙升与环保成本大幅上涨等困难,积极落实政府决策,做好供热运行保障工作。例如,鉴于2022年4月3日-4月4日仍有大幅降温天气,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做好供热这一重要民生工作,满足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2021-2022年度我市供热期延期停热5-7天;2022-2023年度供热期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用热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各供热单位提前4天供热。

  五、依法开展审计

  对供热企业开展审计事宜,按照《审计法》:“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机关根据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属于市审计局审计对象有3家,分别为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和阜新市高新公用事业有限公司。由于2023年审计项目计划已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审计项目未涉及上述3家企业,市审计局将结合下一步供热体制改革完成情况,依法对相关供热企业开展审计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确保安全、稳定供热,不断提升供热行业服务质量。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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