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我市公共维修基金审批流程保证居民楼及时修缮的建议》(152号)答复

日期: 2021-04-15 浏览量:318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房建董明宇 文字大小:

康万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公共维修基金审批流程保证居民楼及时修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法典》、《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归交存人所有,实行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对维修事项的必要性、业主表决的真实性、维修方案的合理性、维修费用的经济性负主体责任。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对以上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核,负相应的审核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为维修资金的使用提供了高效的法律依据。

  结合上述规定,作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已经制定出台了较为科学完善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审批等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进行了政务公开。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并联审批等工作方式,取消非必须的材料要求,减少或者合并审核环节,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除必须现场踏勘的事项外,推行不见面审批,业主表决环节,提倡采取信息化方式投票。另外,以满足维修的时效性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环节的审批时限,并向申请人告知。最大限度的利用好这笔资金,从而确保广大业主的根本利益,保障住宅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及时修缮。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由衷地希望您可以在百忙之中继续关注和指导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推动我市住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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