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合理收取小区物业费的建议》(57号)答复

日期: 2021-04-15 浏览量:423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房建董明宇 文字大小:

马鸿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收取小区物业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提案对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提升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定期如实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和业主委员会核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第六十条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为此,物业服务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可根据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我正在积极发挥行业指导和监管作用,即将全面开展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健全物业服务标准质量考核体系和物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做到服务和收费公开透明,净化物业服务市场。还将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达到物业服务质价相符,避免社会矛盾纠纷,真正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收费率和业主满意率。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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