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我市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移交的建议》(35号)答复

日期: 2020-04-27 浏览量:605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房建董明宇 文字大小:

杨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移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提案对我市供热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移交后的供热设施,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市住建局会同市住建中心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已向全市供热企业下发《关于普查供热设施验收、移交情况的通知》,各供热单位填报已经完成验收、移交的小区名称、供热面积,未进行验收、移交的小区名称、供热面积、未移交的原因,开发单位或物业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协议的未验收移交小区的名称、供热面积。

由于涉及范围广,各区域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不同,普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下一步,市住建局将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普查梳理工作,并积极争取政策及资金支持今年我局将制定供热设施移交相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小区先行移交,力争采暖期前完成部分小区供热设施移交工作,尽快解决我市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移交问题,推动我市供热行业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根据您的提案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由衷地希望您可以在百忙之中继续关注和指导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推动我市住建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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