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建立住宅装修管理公示制度的建议》(24号)答复

日期: 2020-04-23 浏览量:375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房建董明宇 文字大小:

市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住宅装修管理公示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

一、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二、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需履行监督职责立即制止;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当前,我市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住宅装修行为较不规范,容易引起邻里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阜政办发[2007]72号)的相关规定,社区居委会应当通过社区服务承担其管理和服务职能。

今年,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局将在全面落实老旧小区改造的任务的基础上,整体提升我市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和覆盖率,并跟进出台有关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指导、协调各县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以各区为工作主体,大力推进物业管理新模式,实现自治管理和社区治理相结合。通过建立“自治式”管理模式,成立“自治组织”,组建“自治服务队伍”,推行成立“党组织”,形成“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社会综合管理格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业主自律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不规范装修施工现象的发生。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局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根据您的提案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由衷地希望您可以在百忙之中继续关注和指导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推动我市住建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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