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8-02-05 浏览量:262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提出年度执法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2.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保护责任,随意造脏,排放有毒有害垃圾,在建筑物或市政设施上乱涂乱画,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3.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和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改变、占用、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破坏绿化设施,损坏、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花草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破坏、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批发、集贸等市场以外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在施划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或未设停放地点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9.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财务装备科、法制科、执法监督科、人事教育科。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2018年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城乡社区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571.56万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287.2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19.2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减少3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52.76万元,城乡社区支出增加295.3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44.59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4.2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4.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4.2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0万元增加4.2万元,增加21%,增加原因主要是2018年财政局不再代扣代缴车辆保险,因此车辆运行费预算增加。
  (三)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02.7万元。
  (四)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采购预算为117.7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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