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7-02-09 浏览量:420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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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住建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宅与房产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根据我市情况,拟订具体办法以及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2.负责全市的房产管理,指导规范房产市场。      

  3.负责全市住宅与房产业的行业管理。      

  4.负责全市房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负责住宅小区建设宏观管理。      

  5.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6.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7.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的文件。      

  8.贯彻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制定的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专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      

  9.承担规范全市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区直管房屋大、中修工作的计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核发;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10.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个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方面的工作、监督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

  11.承担规范全市村镇建设、指导城镇建设责任;拟订小村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监督检查,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12.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13.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4.承担全市沉陷区治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采煤沉陷区治理的立项。政策和资金的争取、沉陷区房屋征收补偿,回迁房建设及回迁安置及后续管理。      

  15.承担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城市管理监察工作的方法、法规,依法开展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相关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房产管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16.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17.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资质管理;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18.负责建设行业职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的管理工作;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工作。      

  19.负责全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城市空间的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市场机制管理、经营城市资产。      

  20.负责全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开发、修缮审定。      

  21.负责住建委系统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住建委系统人才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22.负责住建委系统的党务工作和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指导属系统的工会、共青团工作。

  2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计划财务科、建筑业管理科、房产业管理科、城乡建设管理科、综合执法管理科和安全科。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住建委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      

  2.阜新市村镇建设办公室      

  3.阜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4.阜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5.阜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6.阜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7.阜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8.阜新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9.阜新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10.阜新市墙材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11.阜新市抗震防灾办公室      

  12.阜新市房屋开发征收管理办公室      

  13.阜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14.阜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阜新市住建委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住建委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住建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阜新市住建委2017年收支总预算550.06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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