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阜新市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2-10-31 浏览量:641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一、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住建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等相关政策性文件。

  2.《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等现行国家标准。

  3.其他省、市出版的相关标准、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与民用建筑相似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的装配率计算。

  当采用未包含在本《计算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装配式建造新技术、新工艺时,应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指标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分值。对于造型复杂、建造技术特殊的建设项目,确因技术条件受限,无法满足本细则最低评分要求的,由各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调整装配率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各地也可执行当地标准,但不应低于本细则要求。

  三、主体责任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工程的监管。对我市装配式和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增加专项内容,对未按规定执行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相关的工程建设手续,对不按规定和要求执行的开发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录入诚信体系档案。

  2.建设单位是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总负责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指标落实、实施过程和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明确相关设计专篇,达到相应设计深度要求。

  4.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技术性审查关,对达不到装配化率要求及相关强制性规定标准的装配式建筑和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装配式、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5.施工单位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与绿色建筑标准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6.监理单位要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标准,结合施工方案,编制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7.物业从业企业要加强后期运营管理,制定相应的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等专项管理制度。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张正夫

  解读人电话:0418-3308020

  阜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阜新市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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