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辽宁瑞丰电力环境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新市)住建罚先告字(2022)第004号

日期: 2022-07-07 浏览量:228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当事人:辽宁瑞丰电力环境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7月27日实施了威尼斯小区二、三期供电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监理过程中,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6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在2021年7月27日实施的威尼斯小区二、三期供电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监理过程中,你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阜新市人民政府、阜新市应急管理局批复的《阜新市细河区威尼斯小区“7.27”较大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

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阜)市住建罚先告字〔2022〕第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威尼斯小区二、三期供电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监理过程中,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 1.处10-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调查相关材料,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5万元(壹拾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照或依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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