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阜新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2-07-15 浏览量:1045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住宅补偿标准

  (一)安置户型。取消人口系数套取户型安置。以房屋建筑面积套取户型,安置基本户型为45 平方米、60 平方米、75 平方米、90平方米、105平方米。

  户型面积设计误差为3平方米,增幅部分按建筑成本支付代建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原建筑面积。被征收有产权证住宅房屋不足45平方米,安置45平方米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不支付费用。原面积超过45平方米以上的,可上靠户型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建筑成本支付代建费。

  (三)副号安置。对符合规定的副号房屋,安置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面积为4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建筑成本支付代建费。

  (四)对1990年4月1日前的无产权产籍房屋,且为唯一住房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五)安置房屋考虑公摊面积。平房安置多层楼房,安置面积上调 8%;多层楼房安置高层楼房,安置面积上调15%;平房安置高层楼房,安置面积上调23%。

  (六)代建费标准。多层建筑1200元/平方米;小高层(11层以下,含11层)150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1800元/平方米。

  (七)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临时过渡期限制。具体时限为自被征收人迁出之日起,多层建筑不得超过18个月、小高层建筑(11层以下,含11层)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得超过30个月。

  (八)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下列费用

  1.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注建筑面积(有照附属房屋按核定后的面积为准,以下面积同此规定)以每户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偿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含取暖)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给子补偿。

  由于征收人的责任延长临时过渡期限的,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自延期之日起按协议安置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助,买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6个月给予补偿。

  3.搬迁奖励费: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征收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对被征收人予以奖励(不含附属物补偿),奖励额度不超过被征收区域同类房屋货币补偿评估总价的10%。

  二、非住宅补偿标准

  (一)征收产权证廉标注为商业性经营房屋,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50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停产、停业经营损失)。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征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生产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车库等非商业性用房,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停产、停业经营损失)。.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三)被征收人利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以场地经营为主 非以房屋经营为主),征收人按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停产、停业经营损失)。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偿费、设备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过渡期计算;实行货币化补偿的,一次性按6个月给予补偿。

  三、附属物补偿

  违章建筑不予补偿。院内附属物补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四、征收方案审核

  市房屋开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各区拟征收地块的征收方案审核工作,各区应按审核后的征收方案实施。

  五、适用范围

  1.本通知适用于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

  2.本通知不适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3.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

  4.原已实施房屋拆迁及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2012年10月15日印发的市政府第78号专题会议纪要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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