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明年2月施行

日期: 2022-05-07 浏览量:546 来源: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11月26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王家林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了《条例》的有关情况。

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及《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先行先试制定的一部城市更新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城市更新先导区的建设要求,构建城市更新基本制度体系框架,框定城市更新行为准则,划定城市更新活动底线,对指导我省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作为国家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城镇化发展起步较早,现已进入城镇化发展的中后期,但城市部分存量空间功能品质与现代化建设已不相适应,亟须通过城市更新激发内生活力。”孙映雪介绍,我省在城市更新领域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积累,随着相关工作的深入推进,问题与困难也不断凸显,仅依靠现有的政策难以破解,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规范、引领和推动城市更新实践。  

  《条例》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立足辽宁老工业基地城市特点,明确辽宁省城市更新目标和原则,优化城市更新体制机制,促进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将城市建设重点转向以提升城市品质为主的存量提质改造。《条例》还在促进城市留白、留璞、增绿,推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智能化改造,加强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做好城市生态修复和生态隔离带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条例》共二十八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明确概念和重点目标。《条例》将城市更新概念界定为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将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优化调整区域功能布局和空间格局、提升城市居住品质和人居环境、加强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和增强城市安全韧性作为城市更新的主要目标。《条例》对扩大城市绿色生态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城市建设和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既有建筑和公共空间更新、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等城市更新应当重点把握的问题进行了适当规定,并为各市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城市更新预留应有空间。

  强调规划和标准引领。《条例》规定城市更新应当编制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空间、资源、环境、人力资源等要素;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区域更新方案;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标准体系,完善城市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特色风貌、安全韧性、城市治理等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服务标准;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将历史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城市规划设计、改善生态环境和保障生活需求相结合。

  注重保障城市安全底线。《条例》规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市政管网的数据收集和智能化监测能力,及时对管网漏损、城市防水排涝、燃气安全等进行预警和应急处置;既有建筑改造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者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当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能力;超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防控方案。《条例》还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将城市更新与治安防范工作相结合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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