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规定

日期: 2024-08-27 浏览量:58 来源:市住建局 责任编辑:董明宇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提升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标准,方便市民如厕,根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阜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阜新县、彰武县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道路、广场、住宅区、园林绿地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公共厕所或者改变公共厕所用途和结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放关闭公厕,向社会公布日常开放时间,方便市民如厕。

  确需拆除公共厕所的,公厕管理单位应当在拆除公共厕所30日前报告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拆一还一”要求予以重建或者补建。重建或者补建时限向社会公示;期间,公厕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市民用厕需求。

  第四条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由管理单位负责,由管理单位责成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管理:

  (一)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

  (二)各类设施设备齐全完好;

  (三)采光、通风良好;

  (四)公厕内不得乱堆放杂物;

  (五)保持卫生,定时清洁公厕、及时清洁各种污垢,按要求对公厕进行消杀,公厕保洁工作做到“六净六无”( “六净”即地面蹲位净、墙壁顶棚净、门窗灯具净、管理用房净、标准设施净、公厕周围环境净;“六无”即无烟头纸屑、无痰迹便垢、无沙石积水、无蛆蝇臭气、无蛛网积尘、无粪便外溢。),公厕内外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公示管理责任人、服务标准、监督电话,便于公众监督。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公厕专业管理人员监管制度,管理人员要做到爱惜公共设施,文明工作、热情服务。在保洁作业时摆放作业提示牌(正在保洁、请稍等、谢谢合作等)。及时纠正如厕人员各种不文明行为,发现不能解决问题及时上报本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厕所导向牌、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使用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厕所标识,并保持公共厕所标识安全牢固、完好整洁。

  第七条 公共厕所因按照计划维修、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公厕明显位置悬挂张贴公示牌,公示公厕关停原因、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

  第八条 公共厕所要及时排查维修,确保公厕内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公厕因设施设备损坏、停水、停电等原因关停,公厕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附现场相片),并阐明关停原因、解决方案。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征得市民理解和支持。同时开展维修等工作,完成维修后立即开放公厕。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用厕需求。

  第九条 压实公共厕所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管责任,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公厕日常运行情况进行巡察;市住建局所属公用中心负责对本单位管理权属范围的公厕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同时结合环卫“日检月评”检查机制,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城市公厕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市住建局定期组织抽检,对私自关闭公厕的管理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条 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制度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